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1:13: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9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1、航空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 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 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火车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包括 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进入 火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火车车厢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 故;
3、轮船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指客船、 旅客渡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踏上轮船甲板 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甲板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指 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合法营运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及公共电 车;有营运执照,合法营运的出租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 止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事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给付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 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 疾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 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 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 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 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同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 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险金总额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 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年龄在90天(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