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1:13: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5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
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
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遗体殡葬证明;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
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