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如意双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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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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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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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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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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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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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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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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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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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释义
一、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二、意外事故烧伤: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三、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四、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