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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如意双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

  (3)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办理效力恢复;

  (5)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首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其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其上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减去上一保险单年度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后的余额。

  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并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退费比例表》

解除合同申请日

至该保险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保险单第一年度

保险单续保年度

半年

半年

足十个月

35%

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25%

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20%

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