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0:5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100.00元 | 1年 |
附加意外伤害8.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 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4)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5)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65周岁 ,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具体期间,投保时约定)。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 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4)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5)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