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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4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