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0:3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七)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个月,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不可续保。
NTYPA2MPCA(20111103)
友中发2011-183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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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 视此情况为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
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九)必须将已领取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十八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