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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0:3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

  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 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 保险金。 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 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 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交通保B款意外伤害保险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NTYPA2MPCA(20111103)

  友中发2011-183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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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支���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