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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0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阳光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 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 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 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 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 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及伤残给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付条款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 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 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 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 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 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合同解除8释义

  1.1合同构成5.1解除合同(退保)8.1周岁

  1.2合同生效8.2团体

  1.3投保范围8.3汽车

  8.4意外伤害

  8.5毒品

  8.6承运人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如实告知8.7酒后驾驶

  2.1保险金额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保险期间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无有效行驶证

  2.3保险责任8.10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2.4责任免除病毒

  8.11净保险费

  8.12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3未满期保险费

  3.1受益人7.1被保险人年龄错误处理

  3.2保险事故通知7.2被保险人变动

  3.3保险金申请7.3合同内容变更

  3.4保险金给付7.4联系方式变更

  3.5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7.5争议处理

  3.6诉讼时效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

  4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4.1保险费的交纳表

  8-1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

  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

批注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