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0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
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
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
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
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
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
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
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
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
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及伤残给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
8-2
付条款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
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
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
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
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
批注单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
承运人
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
(9)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10)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