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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0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补扣当年度未满期风险保险费。但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将当年度未满期风险保险费退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本条的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际扣除的风险保险费与应该扣除的风险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将当年度未满期风险保险费退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和续保风险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须由投保人另行支付,而是根据投保单的约定由本公司于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有效;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不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且该情况发生在主合同的宽限期内,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外,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中止。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所欠的风险保险费。

  续保风险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以及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计算。

  第十三条 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率之权利。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风险保险费率后,将自调整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起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率收取风险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