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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0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四)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五);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六)、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七)或探险活动(释义八);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九)表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未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不再续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也即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释义十)以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且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并已扣除了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总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不再续保本附加合同,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

  (5)主合同终止效力;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工作年龄并取得合法工作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将当年度未满期风险保险费(释义十一)退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被保险人所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