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2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2.3.1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
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2.3.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合同解除8释义
1.1合同构成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周岁
1.2合同生效及风险8.2团体
1.3投保范围8.3意外伤害
8.4毒品
8.5酒后驾驶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如实告知8.7无有效行驶证
2.1保险金额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机动车
2.2保险期间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医疗事故
2.3保险责任8.10非处方药
2.4责任免除8.11潜水
8.12攀岩
8.13探险
3保险金的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武术比赛
3.1受益人7.1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15特技表演
3.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错误处理8.16净保险费
3.3保险金申请7.3被保险人变动8.17未满期净保险费
3.4保险金给付7.4合同内容变更8.18未满期保险费
3.5诉讼时效7.5联系方式变更
7.6争议处理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4.1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表
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