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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09:2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合同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合同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第一款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2年龄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3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批注单上载明,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7.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6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释义

8.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