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孝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08:5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孝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全残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及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首年度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各被保险人该二项的相应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超过七十岁,且以后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此二项保险金额分别递增其投保首年度金额的百分之五,唯该二项保险金额增加至其投保首年度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后,该二项保险金额不再递增。若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发生变更,则该二项保险金额将自本合同首年度起重新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生日起),本条下列各项给付金额减半。
一、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且该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的身体状况已达到全残之状况,则本公司将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意外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一款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在给付本项保险金时应先予扣除该项给付的金额。
友邦孝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孝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意外身故及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首年度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各被保险人该二项的相应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超过七十岁,且以后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此二项保险金额分别递增其投保首年度金额的百分之五,唯该二项保险金额增加至其投保首年度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后,该二项保险金额不再递增。若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发生变更,则该二项保险金额将自本合同首年度起重新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七十六岁生日起),本条下列各项给付金额减半。
一、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且该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的身体状况已达到全残之状况,则本公司将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意外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一款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在给付本项保险金时应先予扣除该项给付的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害以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