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信用卡消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8:4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人的有���身份证件;
(2)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与本合同对应的信用卡申请合同原件及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日尚未还清的该信用卡消费余额的证明文件;
(4)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定义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当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即投保人)获取对应的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项下信用卡的与对应保险金对等的那部分债务视为已得到完全清偿,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不再享有对该部分债务的任何债权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失踪的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十九)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若投保人愿意续保,并支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在索赔全残保险金期内,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释义
一、投保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释义二十)依法成立,并可以依法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三、消费余额:指被保险人在身故日或全残发生日的对应信用卡的未还清的消费金额,包括该被保险人在身故日或全残发生日之前因消费产生但尚未记入当月账单中的消费和费用,但不包括该被保险人在身故日或全残发生日之后在该信用卡发生的任何消费和费用。对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的消费,该余额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发生日当月对应的应付而未付的金额。
四、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9) 头部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不低于8%;
(10) 躯干及四肢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 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