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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08:4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合同将于当期保险费对应的保险费到期日终止。

  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

  (4) 投保人破产、解散;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第(3)及第(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将于当期保险费对应的保险费到期日终止。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保险人的被保资格。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 资料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别的变更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合同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合同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其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该受益人或受益人权益转让于任何第三人。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五)中的成员,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候期(释义十六)的成员,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2) 新成员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候期的成员,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