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3:3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航空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内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内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航空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内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内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二)、管制药物(释义三)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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