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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3:3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七);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五岁(释义八)。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合同的身故或残疾给付累计达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被保险人七十六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范围

  凡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