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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乐游神州网络特惠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2:50: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 额为准:若后次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事 故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

  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四),且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的,本公司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所附《意外 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

  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

  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

  后的余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内(释义一)旅行(释义二)时遭受意外事故(释

  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条各项保险金对本合同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二条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

  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乐游神州网络特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乐游神州网络特惠意外伤害保险

  ESTA(20091223)

  友中发2009-581号-4

  2

  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人

  注:在第(2)和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或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

  其他次被保险人对应的退费金额。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主被保险人身故;

  (3)主被保险人因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达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最高限额;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付费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飞机,因遭劫持且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被劫持

  中届满并逾期,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为止。

  本条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不发生效力。

  第七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本合同不可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主被保险人的配偶(释义十六)的投保年龄为十

  八岁至七十岁,主被保险人的子女(释义十七)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第六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致使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