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合家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2:4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条 释义
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二)时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二、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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