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旅游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2:3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旅游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旅游损失补偿
每次救援医疗保险金=每次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 每次免赔额为 100 元。 上述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注射费、药品费、检查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 诊费、救护车费、普通病房床位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30 日)、重症监 护病房床位费、烧伤病房床位费。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的 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地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品费限于 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详见释义)管理机构规定的药品目录,国外的药品费限于医生处方所指 定的药品。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50%。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 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中国境内的旅行社或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
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旅游团的成员,包括旅游者和投保人派出
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全体被保险人未参加旅游活动,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 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1.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全部时间;
2.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投保人安排的旅
游交通工具时起至旅游活动结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如被保险人停 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离开该次旅游活动的路线、景点或城市,本公司自 该被保险人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时起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发生本合 同所指的疾病(详见释义)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救援医疗保险金:
每次救援医疗保险金=每次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
每次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