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2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豁免保费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参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并附加于《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上而成立。若根据相关条款和批注的约定,《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转换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则本附加合同自转换后将以《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为主合同,并附加于《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上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参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二)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三);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四)、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五)或探险活动(释义六);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七)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四条 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