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1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 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 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 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 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 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 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 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 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 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 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 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 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某类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 ,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 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减 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您解除合同 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