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1:0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2.3.1 意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 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 16 周岁(详见释义)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