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1:0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份证件。
4.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知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及解除被 保险人资 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职业类别 变更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以本公司 职业类别分类表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具体内容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查询)内的,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5.4 被保险人 的变动
如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