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0:5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特殊意外双倍给付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
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烧烫伤(注2),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三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4)双倍赔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1)至(3)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注3)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险合同中 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若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 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 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注1),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3) 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 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