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0:5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在职证明文件;
③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者为眷属被保险人,须
同时提供与主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④ 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 检验报告);
⑤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有关证明和资 料;
⑥ 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① 团体保险理赔申请;
② 主被保险人的在职证明文件;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者为眷属被保险人,
须同时提供与主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③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⑤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⑥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将在收到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次
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并在核定后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本公 司的情况除外。
残疾鉴定 8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理赔后 9 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被保险 人之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的 终止
10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效力自动终止;
(1) 本公司已经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 投保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3) 主合同终止;
(4) 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失踪处理 1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 告之日为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单位 与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名词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 注1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烫伤 注2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 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 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标准。
公共交通工具 注3 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陆、海、空运输工具。
酒后驾驶 注4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注5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注6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注7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潜水 注8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注9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注10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