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02 10:52: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2.3.1意外身故 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意外残疾 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 领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 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残疾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 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 保险责任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合同解除8释义
1.1合同构成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周岁
1.2合同生效及风险8.2意外伤害
1.3投保范围8.3毒品
8.4酒后驾驶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无有效行驶证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如实告知8.7机动车
2.1保险金额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医疗事故
2.2保险期间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非处方药
2.3保险责任8.10潜水
2.4责任免除8.11攀岩
8.12探险
8.13武术比赛
3保险金的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特技表演
3.1受益人7.1年龄错误处理8.15净保险费
3.2保险事故通知7.2被保险人变动8.16未满期净保险费
3.3保险金申请7.3合同内容变更8.17未满期保险费
3.4保险金给付7.4联系方式变更
3.5诉讼时效7.5争议处理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4.1保险费的交纳
7-1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
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A款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
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凡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
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设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
同的保险期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