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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0:4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保险责任的四种组合作出选择,四种选择为A,B,C或B加C。

  A.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所用的煤气、石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中毒、爆炸、火灾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触电(电击)或者电源线路故障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