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0:4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所用的煤气、石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中毒、爆炸、火灾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触电(电击)或者电源线路故障以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2及第3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五人以下(含五人)家庭,其成员年龄在一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劳动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