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D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3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补交未满期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扣除手续费后,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 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若被保险人少于5人或在职中方维修工参保比例不足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 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