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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D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3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安排的参与试飞、跟机放行、专机跟机和排故乘机 4种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十、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 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 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 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 年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