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0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 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 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 部分,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 以较严重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
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 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