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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0:0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章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

  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

  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