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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09: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利益和全残额外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本公司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中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保险合同;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曰起计算。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 差额退还未期满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期满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 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合同

  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 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七条 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管辖及洽释。如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 条文为依据。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