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09:5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 10010分类为彳青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 曰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一年。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 则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 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利益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利益、全残额外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