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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09:3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九条 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附属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附属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则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同时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2)若某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3)附属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家属的资格,其被保资格终止;
(4)附属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规定,其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5)附属被保险人若被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则其被保资格丧失;
(6)附属被保险人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若该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附属被保险人。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则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附属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指各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日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付费方式支付保险费。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新增的被保险人亦采用相同的付费方式。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