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纵横四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3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释义十七)。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若该保险期间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期间为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付费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飞机遭受劫持,且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被劫持中届满,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为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合同时;
(3)投保人破产、解散;
(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1)至(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计算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合同有应付而未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应付未付保险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 资料提供
(1)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职务、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时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别的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合同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