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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2 09:2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 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 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 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1。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事项

  7.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未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无息退还给您。

  7.2 扣除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 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我们按合同约定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自���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 险费的,还需扣除已给付过的任何保险金及您已领取的其他款项。

  21现金价值:指本附加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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