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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2 09:2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 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 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 18 至 60 周岁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8 年、10 年、16 年或 20 年,或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55 周岁、 60 周岁或 6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 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度等。 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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