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1 16:13: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申请之日2 4时起终止:
三、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二条保险费率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时间修订保险费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
二、被保险人变动时。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一、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之当日24时起,本公司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当被保险〃数或承保团体成员与合格团体成员间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的投 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4、投保人证明文件: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当日24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退还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1或武装叛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部分责任条款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责任下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其保险金额将按以下 比例计算:
20 0/0 40 0/0 60 0/0 80 070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 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曰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 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 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终止。
三、航空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