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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4:4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

  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

  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

  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

  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 本公司不予退

  还保险费。

  三、 若被保险人少于 5 人或参保比例不足 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