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5)怎么样?

2014-09-01 14:23: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5)怎么样?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5)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9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35岁 200.00元 1年

意外残疾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1年
18岁 600.00元 1年

意外残疾30.0万

意外身故30.0万

1年
26岁 200.00元 1年

意外身故1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1年
26岁 600.00元 1年

意外残疾30.0万

意外身故30.0万

1年
30岁 400.00元 1年

意外身故4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1年
32岁 368.00元 1年

意外医疗住院费用10000元

私家车上意外残疾40.0万

意外残疾20.0万

意外医疗门诊费用10000元

私家车上意外身故40.0万

航空意外身故100.0万

意外身故20.0万

1年
33岁 70.00元 1年

意外身故5.0万

意外残疾5.0万

1年
33岁 1000.00元 1年

意外残疾50.0万

意外身故50.0万

1年
34岁 600.00元 1年

意外身故30.0万

意外残疾30.0万

1年
43岁 1000.00元 1年

意外身故50.0万

意外残疾50.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5) 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六十九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至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