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增值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09: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18.6)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八、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1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8.9)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见18.1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18.11)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见18.12)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至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自第七个保单年度开始,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相同。
6.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18.13)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以后任何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起中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