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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3:4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