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3:4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所载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但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表》(见附表3)中骨折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四、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均以意外伤害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为准。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住院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