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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3:2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自然灾害额外给付 意外伤害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