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3:2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欠款扣除”和“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四、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 释义
年生效对应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重大自然灾害: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六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慧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