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2:28: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
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
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
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
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